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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贪官被“带走”的几种姿势

2017-03-20 聊政事儿

检察机关每年都要立案查处一大批腐败分子。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初查结束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一般会锁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进行更深入的侦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实。所以,怎么把腐败分子顺利“带走”是检察机关必然要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自投罗网。法律上称之为“主动投案”。这种类型的到案方式,除了当事人主观因素外,一般还与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形成的震慑作用,以及法治教育工作相关,属于通过无形感化而“带走”的。这类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一般比较好,因为是真诚悔罪,所以到案后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一般办理这类案件,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相对较小。

电话邀请。意即电话通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对象。这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果能主动如实交代,一般还能根据法律定性为“自首”。但也并不是每个接到电话邀请的嫌疑对象到案后,都有这么良好的表现,有时还要费一番周折,甚至经过较量。

瓮中捉鳖。一般来说,办公室和住宅往往是腐败分子藏匿罪证的绝佳场所,如受贿的钱财、物品等,这些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到这两个地方把人现场带走往往会让嫌疑对象措手不及,来不及转移或者消灭涉案的证据。因此,检察官在有些情况下会对这两个场所进行“起底”搜查。


开会带走。这种方式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嫌疑对象正好在开会,但检察官出于人性化考虑,会等会开完了直接把人带走,或者与办会领导联系,中场休会把人带走。所以很多人会发现,有人开会开着开着就不见了,后来才发现已经被检察官“带走”了。还有一种就是检察机关事先与嫌疑对象的上级领导沟通好,通知嫌疑对象来开会,嫌疑对象到达指定地点后,直接被检察官带走。这种方式能够较大降低办案的安全风险,是常见方式之一。

蹲守追踪。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侦查,会选择隐匿自身行踪,跟检察官玩起“躲猫猫”。这就需要检察官发挥自身聪明才智,通过准确研判各类信息,将犯罪嫌疑人找到,为防打草惊蛇,这种追踪一般都是秘密进行。


网上追逃。有些嫌疑对象听到一点风吹草动,连家也不要,拔腿就跑,但腐败分子跑到哪儿,检察官就会通过网上追逃,最终等待他(她)的是一副冰冷手铐。

纪委移送。每年因违纪被纪检部门立案审查的官员不在少数。在这个过程中,纪检部门如果发现违纪官员的行为可能涉及职务犯罪,会将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当然,涉案官员也会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涉案官员的犯罪情况。当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也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纪已形成了反腐合力。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贪官敢腐,检察官就敢抓,这么多“带走”方式,总有一款是合适的。不过检察官最想说的还是:远离职务犯罪,珍惜幸福生活!

(摘自《检察日报》)

主编 | 徐冬儿    编辑 | 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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